裁判文书详情

栾**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栾**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