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栾**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烟台市**力设备厂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招远**工程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佳**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慧**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胎维修部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弓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