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王**、王**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撤销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盛**、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田*与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烟台港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烟台港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烟台港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曲**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张**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杨**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辛忠诚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吴**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