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烟台市**生管理处撤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盛**、王**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杨**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辛忠诚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吴**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