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盛海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盛*侨自2013年10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基本农田168平方米(0.25亩)建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9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东北村村民盛*侨退还非法占用的168平方米土地;2、限盛*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盛*侨辩解因自己没有住房,经村里批准,自己才在现地的位置上盖了新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盛海侨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8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逾期不履行,由莱州**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