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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苗付鹏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苗付*自2014年7月12日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沙河镇西杜家村坑塘水面7920平方米(11.88亩)建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14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苗付*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莱州市沙河镇民主街村民苗付*15日内自行清除在非法占用的7920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1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柒万玖仟贰佰圆整(¥79200)。2014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79200元。对于处罚决定确定的u0026amp;amp;ldquo;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amp;amp;ldquo;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自行拆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仍未履行自行清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苗付鹏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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