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邵*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邵*自2014年3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虎头崖镇北张村基本农田430平方米(0.65亩)建养殖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第10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虎头崖镇北张村村民邵*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圆整(u0026amp;amp;yen;129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辩称自己大学毕业后回乡创业,国家对此有鼓励政策,畜禽养殖属于设施农用地,我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建养殖场是经过村委同意后才建的,况且规划合理,当时土地质量不好,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恳请法院酌情处理。

申请执行人答辩被执行人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中禁止搞任何建设,如果被执行人不占用基本农田,按程序办理养殖备案手续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虽对大学生创业有奖励政策,但也应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虽系大学生创业,也应遵定国家对基本农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邵琦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虎头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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