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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王**自2014年9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金城镇原家村土地8490.71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100.89平方米,有林地466.93平方米,其他草地7922.88平方米,合计12.7亩)堆放黑毛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13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单山村村民王**十五日内自行清除在非法占用的8490.71平方米土地上的黑毛泥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2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仍未履行自行清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490.71平方米土地上的黑毛泥和其他设施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王**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490.71平方米土地上的堆放的黑毛泥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金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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