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张**自2013年4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驿道镇张家涧村基本农田900平方米(合1.35亩)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第3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9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贰万柒仟圆整(¥27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张**辩称自己从未在张家涧村硬化过900平方米的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发(2014)第3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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