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莱州市**限公司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8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莱州市**限公司自2004年5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街道五个庄村土地7734平方米(11.60亩:其中建设用地2949平方米,符合规划;一般耕地4785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建硫酸镁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8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莱州市**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9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占用一般耕地每平方米罚款20元人民币,计罚款95700元;处以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罚款10元人民币,计罚款2949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壹佰玖拾圆整(u0026amp;amp;yen;12519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自行拆除及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辩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测量的土地面积有错误,测量面积过大,将一部分合法取得的土地也测量进去了,申请重新测量违法占地面积。并提交了土地证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辩驳当时测量时是被执行人方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场指认的,需在庭后重新核实被执行人的实际违法占地面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测理的违法占地面积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也需重新核实,故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不能解决行政争议,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发(2014)8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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