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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韩**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韩**自2014年11月1日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沙河镇墩坊韩家村基本农田1065.6平方米(1.6亩)建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韩**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莱州市沙河镇墩坊韩家村村民韩**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6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陆**圆整(¥31968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仍未履行自行拆除及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韩**的代理人辩解这块地经前是养鸡场,后来将其拆了重建,做车间用。昌从村民韩**手里租来的地,以前是韩**的口粮地,韩**在那里建的鸡场。现在车间的面积没有以前鸡场面积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虽辩解所占地系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但是租用土地亦应遵守国家的土地规划管理规定来使用,因此被执行人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韩**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6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限被执行人韩**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陆**圆整(¥31968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州市支行;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3700166698005000610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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