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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安术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安**排污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莱州**护局于2014年12月18日以噪声超标准为由,向被执行人安**下达(2014)23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征收2014年9月至10月的排污费2800元,告知其限期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按要求缴纳排污费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亦未按要求缴纳排污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对(2014)23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征收排污费2800元及加收滞纳金1200元合计4000元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噪声监测报告、排污核定通知书、公告、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督促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莱州**护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23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依法予以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安术龙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排污费2800元及滞纳金1200元,总计400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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