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曹**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曹**自2012年12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虎头崖镇北邓家村其他草地560平方米(0.84亩)建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3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曹**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伍**(u0026amp;amp;yen;56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自行拆除及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辩称,2009年3月28日,被执行人与莱州市虎**民委员会签订出租土地合同,承包该村土地用于生产,后根据《莱州市镁石企业综合整治公告》的要求,被执行人建了仓库放原材料。当时承包的土地是个大沟,被执行人将沟填平后建的厂子生产,并且向本里交纳了30年承包费9000元。对于处罚,被执行人愿意交纳罚款,但是表示因为有原料放在仓库中,自己还得使用仓库。

经查,被执行人在听证后,于2015年10月21日主动交纳了罚款5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虽在2009年3月28日与莱州市**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出租土地合同,承包涉案的土地,并交纳了30年的土地租赁费,上述行为亦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曹玉成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虎头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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