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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诉莱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不履行发放养老保险金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诉被告莱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第三人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不履行发放养老保险金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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