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诉被告莱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第三人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不履行发放养老保险金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任**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任增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孙**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修瑞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