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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青州**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青州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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