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昌邑**护局与昌邑市昊怡铸造厂环保行政征收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护局作出的昌环监费缴字(2014)000321号、昌环监费缴字(2014)000668号和昌环监费缴字(2014)001058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作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监费缴字(2014)000321号、昌环监费缴字(2014)000668号和昌环监费缴字(2014)001058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缴的排污费3696元和滞纳金(滞纳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日按排污费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至缴清之日),及执行费50元交至昌邑市人民法院。

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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