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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邹城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邹城市民政局2000年1月26日颁发的鲁2000济邹字第733号结婚证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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