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邹城市民政局2000年1月26日颁发的鲁2000济邹字第733号结婚证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杨**与汶上**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汶上**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金乡**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金乡**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金乡**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汶上**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汶上**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邹城**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某友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