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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徐**作出的岱费征字(2013)第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徐**作出的岱费征字(2013)第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被执行人徐**应在三日内履行岱费征字(2013)第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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