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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桂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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