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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解志友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计育费征字(2014)0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321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33216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33216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东计育费征字(2014)0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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