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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段存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段存县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生育第二胎子女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莒计育费征决字(2014)115-03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决定对段存县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8244元(大写叁万捌仟贰佰肆拾肆元)。逾期不履行的,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经书面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莒计育费征决字(2014)115-03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12月25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执行催告,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查明的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莒计育费征决字(2014)115-03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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