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中生诉被告莒县**理局、第三人苏兆会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中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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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日照长**有限公司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有限公司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