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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莒县**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中生诉被告莒县**理局、第三人苏兆会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中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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