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起诉人刘**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并审查了其提交的滨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本院认为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14年6月9日制作对刘**的询问笔录,是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询问证人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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