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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杭诉市规划局规划复函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杭诉被告德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复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杭诉称,2013年4月10日原告处于德州**事处堤岭村661号的一处合法房屋被划入《德城区三河六岸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2013年8月28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德规函(2013)46号《关于德城区三河六岸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复函》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以“批复”、“函”的形式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告作出的复函被德城区政府作为征收是否合法的依据和证据使用,证明其征收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的事实,此复函已经不只是行政部门之间的内部沟通协调行为,而外化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发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为,原告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是征收合法的前提条件,此复函是对原告产生直接影响、关系到原告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复函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河六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关于德城区三河六岸房屋征收情况的说明及证据清单,证明被告作出的该复函在原告诉德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诉讼案中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德州市规划局辩称认为,复函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该行为对事不对人,即该行为没有指向对象。该事项不涉及规划管理职权。该复函是规划部门作出的技术认定,不排除部门以外专业人士根据公布规划作出的经验认定。规划部门是否复函,不影响项目的合规性。该行为没有外化,属内部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和被告的复函行为没有关联性。

本院查明

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德**划局于2013年4月11日向德城区**挥部办公室出具关于德城区三河六岸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复函(德**(2013)46号)。内容为:你单位来函收悉,根据《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德州市三河六岸地区交通工程设计》及《德州市2013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德城区三河六岸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诉《复函》是被告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阐述和说明,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该复函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________审判长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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