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生局与被执行人宋**为卫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崔**、段**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于学会、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赵**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付**、卢洪静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周*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李**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吴**与庆云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月盟、孙保枝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李*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刘**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