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孙**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林**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季**、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薛**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韩延洪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任凤銮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郝*、陈*学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高国珍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视局与张**广播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