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郝*、陈**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张*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李**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郭**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高国珍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视局与席长升广播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张**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郑爱枝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