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郑**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月盟、孙保枝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李*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刘**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张**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穆**、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付**、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张**、苗**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郑清华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王**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