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郑**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郝*、陈*学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高国珍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视局与席长升广播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张**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视局与杜**、樊新开广播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视局与张*广播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秦静城管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务局与乐陵市**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于**与乐陵市人民政府、乐陵**理局变更房产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