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商务局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乐华加油站为商务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乐陵市商务局作出的商务罚字(乐油)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乐**生局与张**、苗**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郑清华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王**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司亚伟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李*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人社局与山东**公司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1
吕**、张**等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乐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秦静城管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于**与乐陵市人民政府、乐陵**理局变更房产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乐陵**视局与李**、李**广播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