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务局与乐陵市**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商务局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乐华加油站为商务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乐陵市商务局作出的商务罚字(乐油)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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