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秦*为城管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乐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乐执法行罚决字(2014)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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