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生局与潘**、王**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生局与被执行人潘起志、王**为卫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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