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乐**生局与被执行人潘起志、王**为卫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穆**、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孙**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任凤銮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郝*、陈*学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高国珍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郑清华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司亚伟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李*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生局与王**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视局与范**、刘**广播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