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冠**机械厂因诉被告冠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冠**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冠**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冠**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