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