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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090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0902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0902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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