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与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万*建因诉一审被告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菏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在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万*建及委托代理人石长府、贾**,被上诉人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被诉劳动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中,对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以存在劳动争议作出不属于劳动监察职权范围的认定虽无不当,但该决定载明2003年11月15日收到投诉。上诉人万**明确表示投诉举报登记表原件在上诉人处,但因被诉劳动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上载明收到投诉,且时间与投诉举报登记表一致,应认定万**提出了投诉举报登记表所载明的申请事项。上诉人万**在2013年11月15日投诉举报登记表上投诉内容为6项,而被诉劳动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仅是针对部分投诉作出处理,未对全部投诉事项进行答复或作出相应处理。上诉人万**在行政起诉状中有两项诉讼请求,其第二项为“责令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对此项诉求未作裁判,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