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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抚养费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袁**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以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定抚费征字(2015)00026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征收社会抚养费35100元;2、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u0026permil;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5)00026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5)00026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5)00026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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