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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华**限公司与新安县**理委员会、第三人卢**拆迁补偿协议确认违法无效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安华**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新**理委员会、第三人卢**拆迁补偿协议确认违法无效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安华**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安华**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安华**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与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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