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诉南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梁**以情况发生变化,拟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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