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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丙诉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行政治安处罚纠纷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丙诉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行政治安处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丙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丙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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