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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郊区新兴联营养殖场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郊区新兴联营养殖场诉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一案中,原告以其暂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郊区新兴联营养殖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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