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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李**和宋**进行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李**和宋**进行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二七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09)郑*终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郑*申字第20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9)郑*终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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