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第4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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