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艳丽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胡**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王军政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王国坡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赵**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董**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郑**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马**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马丹丹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杨**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