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郑州市商务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原告与被告协调成功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