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郑州**原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郑州市**中原分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