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海*媛诉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第三人郑州**水管委会拆迁安置一案,本院2015年9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岳*来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尹静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原**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育委员会与姜**、田**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育委员会与田*、姜**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薛*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