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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李*、海**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海*媛诉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第三人郑州**水管委会拆迁安置一案,本院2015年9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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