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金执法罚字(2014)第485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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