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5号附1号原田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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