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韩*与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户籍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高新年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毛**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3)
张某某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52
张某某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57
张某某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58
葛*与中国保险**南监管局保险监督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