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郑州**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金执法罚字(2014)第39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在农业路文博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道物品为面包车,占道长2米,宽1.5米,面积3平方米。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改正,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1000元,加处罚款1000元,共计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金执法罚字(2014)第395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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